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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化改革新进展,可再生能源电量不再“统购统销”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5号令,全文公布今年2月5日于第9次委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以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根据《监管办法》要求,新规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而目前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也将同时废止。

电网不再“包干”,更多市场相关成员须承担收购义务

根据《监管办法》,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主要涉及的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而水力发电则参照执行。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底装机容量已达15.16亿千瓦,占全国总装机的51.9%,历史性地超过了火电,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量占比也已突破40%。但体量庞大、增长迅速却还未解决波动性、不稳定性等问题的“新势力”,仍给电网消纳、电力系统成本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而在“双碳”时代,可再生能源还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情况下,根据原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力系统需付出的高昂成本已让经济性大打折扣,也因此在实际执行时难以保障合乎要求,容易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利益受损,甚至造成各方“扯皮”“双输”的局面。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修订相关政策的呼吁不断,新版《监管办法》也应运出台。

新规发布后,第4条引发了最多关注,该条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并将保障性收购电量定义为“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而市场交易电量则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相关定义实际上改变了电网企业“包干”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现状,而将更多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纳入收购主体范围中。此前,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旧版《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发电上网服务。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原有的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十分必要,而明确保障收购范围正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修订后,除电网企业外,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都会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义务。

从价格机制来说,实行新规后,此前单一的政府定价模式也将转变为政府定价+市场化交易的模式,能够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王永利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更新的办法体现了成本、责任公平分摊的导向,明显降低了行政干预的色彩。

细化电网、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分工

此次发布的《监管办法》中,还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分工。

根据《监管办法》第5条,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此外,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而根据《监管办法》第7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近年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成为电力市场交易重要主体,但一些具体权责始终未能明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发文评论称,《监管办法》细化责任分工,提出了一套清晰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

电力关系着经济、民生,在疫情后复苏阶段尤为重要,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电力市场化改革、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进展也一直备受瞩目。实际上,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13号令、14号令、15号令(《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供电营业规则》及本文提及的《监管办法》,均为3月18号发布),都与电力系统有关,足见政策层面的重视程度。

对于如何推动《监管办法》有效落实,国家能源局方面表示,将切实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做好对电力市场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政策解读,加强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新规发布后应先解决好政策相容问题,避免不同领域政策出现矛盾,此外,对于落实过程中的主责单位、责任划分等实际问题,也需出台更具体的规范、办法。